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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之一,其国家体制既具有美国的联邦形式,又实行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和议会民主制。加拿大国家机构包括联邦、省和北方领地、市三级。
加拿大联邦机构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行政机构包括总督、总理和内阁各政府机构。立法机构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省和北方领地政府在许多方面与联邦政府享有共同管辖权。每个省都有省议会,大部分省议会被称为立法局(Legislatures)。市政府主管地方事务。全部的城市地方法规、市政开支都须获得经选举产生的市政理事会批准。
2 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
依据有关法令,加拿大的建筑和防火技术法规由省/地区政府制定。过去,建筑和防火技术法规均由市政当局负责。因为仅考虑到自身的需求,各市政当局制订的建筑技术法规复杂而多样,给设计者、产品制造商、工程承包商开展跨地区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1937年,加拿大财政部要求加拿大国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NRC)制订一部统一的能供各市政当局采用的建筑模式法规。NRC于1941年制订并出版了第一部国家建筑模式法规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1948年,国家建筑规范联合会成立,负责修订和管理加拿大国家建筑模式法规,由NRC负责提供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支持。1953年,国家建筑规范联合会出版了新版国家建筑模式法规。此后,加拿大每5年对国家建筑模式法规修订出版一次。
1956年,NRC成立了国家防火规范联合会,并于1963年出版了第一部国家防火模式法规。1975年,NRC修订出版了第二版国家防火模式法规,在内容上由一套以“实施导则”(Guide to Enforcement)为支持的技术要求组成,更便于省、地区或市级政府采用。
1991年,国家建筑规范联合会与国家防火规范联合会合并,成立了加拿大建筑与防火法规委员会(CCBFC),从此所有的法规文件开始采用统一的政策和格式来制订。
1995年,CCBFC、省和地区政府开展了对国家建筑法规和省级法规的彻底修订工作。在省和地区政府的参与和帮助下,CCBFC提出了基于目标的国家建筑法规体系和更加完善统一的建筑法规制定方法,这些变化都体现在2005版中。这种基于目标的建筑法规,其层次结构为:(1)目标——预期达到的目的,是法规的核心;(2)功能陈述——根据目标而应具备的条件或状况的定性描述,功能陈述只规定必须达到的结果,而不规定如何达到此结果;(3)可接受方案——满足目标和功能陈述的一套最低的技术要求,包括性能要求。在加拿大的新版建筑法规中,不仅将给出强制性条款,而且还给出关于条款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指示。这是加拿大建筑法规发展的重要一步,国际上普遍认同这种构思的先进性。
3 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目前,加拿大国家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5部模式法规及各省/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构成:(1)国家建筑规范NBC2010,内容涉及新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以及现有建筑物的修缮维护;(2)国家防火规范NFC2010,内容涉及一般建筑物和存放危险品建筑物最低的防火安全规定,以及在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防火安全规定;(3)国家管道工程规范NPC2010,内容涉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安装;(4)国家建筑节能规范NECB2011,内容涉及建筑物和住宅建造节能技术规定;(5)国家农场建筑规范NFBC1995,内容涉及农业建筑方面的特殊规定。其中,国家建筑规范NBC是加拿大建筑模式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也是省和地区政府制定建筑法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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